告华闻传媒800股民吃了“白果”
摘要:资料显示,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华闻传媒累计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863件应诉通知书,共863名投资者分别以公司披露的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2007年年度报告涉及虚假陈述造成其投资公司股票损失为由起诉公司。同时,要求公司赔偿其在2007年4月19日以后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09年3月3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票而造
对于华闻传媒遭遇800余名股票投资者要求公司赔偿上亿元一事有了结果。华闻传媒昨日晚间披露了一审判决的最新情况,最终是以胜诉收场。
据了解,财*部驻海南省财*监察专员办事处于2008年7月4日至9月26日对华闻传媒2007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并出具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公司于2009年3月3日发布了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此后,华闻传媒陆续收到应诉通知书,800多位投资者要求赔偿约1亿元。
资料显示,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华闻传媒累计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863件应诉通知书,共863名投资者分别以公司披露的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2007年年度报告涉及虚假陈述造成其投资公司股票损失为由起诉公司。同时,要求公司赔偿其在2007年4月19日以后买入公司股票并在2009年3月3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票而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金额合计约1亿元,涉及金额低于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
据华闻传媒公告称,2011年12月9日和10日,公司陆续收到海口中院送达的135件证券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海口中院对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部分证券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在公司已收到的《民事判决书》中,海口中院认为被告受到行*处罚的并不是信息披露行为,也不是虚假陈述行为;原告主张被告的虚假陈述实施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的信息披露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虚假陈述的规定,不构成虚假陈述;原告索赔的损失并没有合法的依据;原告在2007年4月19日至2009年3月3日期间买入股票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其他因素所导致的,与被告更正信息的披露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海口中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为此,海口中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案案件的受理费全部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