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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常识 » 问答 » 某铁路公司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各部门职责及
TUhjnbcbe - 2024/3/14 16:4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辖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统一思想、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利于操作,建立分层次、全方位的建设协调机制,做到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管辖铁路建设项目的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XX省的法律、法规、法令,以全面落实XX局集团有限公司与XX省人民*府签订的《局省会谈纪要》为总的工作原则,认真执行公司与沿线各市、州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以下简称实施协议);紧紧依靠沿线各级地方人民*府,依法维护好铁路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贯彻铁路建设新理念,为创一流铁路,筑精品工程,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管辖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按“局省纪要”精神,由XX省人民*府负责统征统迁并承担相关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有关规定及“实施协议”执行,经双方认可后作为资本金入股。

第五条公司管辖铁路建设项目的用地包括铁路正、站线及其配套设施(含“四电”)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以及取弃土场、桥梁预制场、铺轨基地等临时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永久用地经勘测定界后,由有关县(市、区)人民*府统一征用划拨。

第六条公司管辖铁路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权属后,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第七条站后(房屋、水源点等)及“四电”工程用地,由所在标段站前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统一办理。

第八条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九条征地拆迁工作应准确调查数量,严格控制,尽量减少边角房、边角地。

第三章 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条公司管辖铁路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逐级负责,有关单位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的职责:

(一)严格按照“省部会谈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组织、协调、管理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二)负责与XX局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有关部委及沿线各市、州、县(区)行*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并配合国土、环保、林业、水利、文物保护、计划等相关部门协调,尽快批复相关程序文件,确保工程顺利开工;

(三)掌握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制定全线的征地拆迁推进计划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向国土、规划部门办理申请用地的文件;

(五)督促各分管人员落实沿线市、州、县(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逐级上报、批准;

(六)按照“局省会谈纪要”精神与沿线市、州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商谈*事、国道、重要设施等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事宜;

(七)负责审定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

(八)组织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的交验归档及土地确权。

第十二条公司段落指挥部的职责:

(一)督促沿线各县(区)国土部门与乡镇*府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二)掌握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制定管段内的征地拆迁推进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设计单位现场交桩,组织施工单位复核,放地界桩、挖地界沟;

(四)组织设计、施工、乡镇人民*府进行现场丈量、办理征地补偿、交地手续;

(五)组织参建单位协助地方*府部门实施房屋拆迁,并办理会签手续;

(六)参与组织商谈*事、国道、重要设施等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事宜;

(七)参与审定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

(八)参与组织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的交验归档及土地确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职责

(一)参建各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与建设项目用地有关县(区)行*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二)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向建设项目用地所属县(区)行*主管部门提交铁路建设用地图及相关资料,提报用地计划;

(三)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四)与县(区)行*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类别、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

(五)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建交—7),与行*主管部门共同按行*村级区域认定,办理签章;

(六)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的完成情况;

(七)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并办理移交;

(八)详细调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核对设计处理方案;调查隧道顶部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

(九)督促县(区)行*主管部门,及时按照有关移民安置内部监测内容,完成有关报表;

(十)积极主动协助公司做好征地拆迁、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职责

(一)依据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二)及早提供施工用地图和按市、州、县(区)行*区汇总分类、分用途的用地、拆迁数量表及说明;

(三)配合公司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先行用地报批,提供符合要求的《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经审查认定的《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类批准建设文件;

(四)现场设计指挥部或工作组必须安排专人现场配合办理征地拆迁相关事宜;

(五)参加拆迁建(构)筑物的现场清点丈量,并签字确认;

(六)对特殊拆迁项目提出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配合签订协议,办理有关设计;

(七)按变更设计程序,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并提交变更设计用地图、数量表。季度末,应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建协表—8)汇总后报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对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进行核查;

(二)指定专职人员依据设计文件、资料,对施工单位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按照公司的委托对拆迁建(构)筑物的类别及数量进行复查。

第四章 建设用地征用程序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分土地预审、先期开工用地报批、正式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竣工验收五个阶段:

(一)土地预审阶段程序

1.根据立项批文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床、土地规划方案、土地利用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2.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配合省、市、州、县(区)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图”规划红线和“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4.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向省(市)国土资源厅填写“项目用地申请表”和申请“项目用地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

5.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协助地方国土部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协助地方国土部门补划基本农田;

7.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协调地方国土部门办理耕地占补平衡手续;

8.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协助地方国土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二)先期开工用地报批阶段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预审批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出成果报告书。如遇林地达一定数量时,需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手续。将成果报告书报送市(县)国土资源局并及时跟踪省(市)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审批情况。

需由地方*府完成的七项工作:省级人民*府用地申请;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建设用地申请表及呈报说明;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图件;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及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图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履行征地程序的有关说明;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合法性和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及承诺,涉及社保安置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保部门依规制定的保障、培训、安置方案。

需由公司完成的十项工作:建设项目预审批复及批复意见落实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资料;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资料;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线路总平面布置图和用地位置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批准文件;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及所在省(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和审核批复;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三)正式用地报批阶段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预审批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出成果报告书。如遇林地时,需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手续。将成果报告书报送省、市、州、县(区)国土资源局并及时跟踪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审批情况。

需由地方*府完成的八项工作:省级人民*府用地申请;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建设用地申请表及呈报说明;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图件;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及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图件;缴纳失地农民保险费;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履行征地程序的有关说明;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合法性和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及承诺。

需由公司完成的十项工作:建设项目预审批复及批复意见落实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资料;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资料;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线路总平面布置图和用地位置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批准文件;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及所在省(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和审核批复;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四)征地拆迁具体实施阶段

1.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依据省部会谈纪要、建设项目用地批文,与省、市、州、县(区)人民*府商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办法。

2.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图、征地数量表、拆迁调查明细表等资料,与省人民*府指定的市、州人民*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

.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督促县(区)国土部门与乡镇*府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4.设计单位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复核,放地界桩、挖地界沟。

5.设计、施工单位、乡镇*府有关人员进行现场丈量,办理征地补偿、交地手续。

6.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和段落指挥部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协助地方*府部门实施房屋拆迁,并办理会签手续。

7.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和段落指挥部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

(五)竣工验收阶段

1.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和段落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复核绘制实际用地图,整理工程用地拆迁资料,与乡镇*府办理征地界址和范围的签认手续、埋设地界桩;

2.公司向县(区)国土部门申领铁路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和段落指挥部组织整理工程竣工征地资料并向铁路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移交。

第五章 征地拆迁的现场操作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和段落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用地图”,按照铁路区间、站场用地、改移工程(含地方道路)用地,以行*村为单位填写《铁路征用土地界桩表》(建交—7)并签章;组织各方及时完成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建(构)筑物的清点丈量,城镇房屋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确认,其它的合法建(构)筑物实地丈量后确认,按不同产权人(路内拆迁以产权单位为单位)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并签章。由市、县(区)主管部门、乡(镇)、村、被征地拆迁人和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段落指挥部、设计单位签章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和段落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与县(区)主管部门依据各方确认的“建交—7”、“建交—6”表,共同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写《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经双方签字盖章,报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和段落指挥部核对后,报省主管部门,作为统征统迁用地、拆迁补偿费作价入股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管辖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划定后,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和段落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填写《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建协表—5)、《线路用地范围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建协表—6),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十条 公司管辖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经批准后,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和段落指挥部应督促县(区)主管部门依法及时组织听证会,办理铁路建设用地征用通知并依法进行公告;拆除用地界内的建(构)筑物并移交土地。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看护移交后的土地,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征用土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

对地方在铁路用地界线外0米以内新建一般设施,或米以内新建噪音敏感设施,施工单位要及时书面通知地方县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同时抄送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和段落指挥部。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现场核对完善的规定,对取、弃土(碴)场、预制梁场用地在使用前进行现场核对完善,事先到地方国土、水保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并填写《取弃土及桥梁预制场用地核对完善汇总表》(建协表—)。取弃土用地尽量避免占用良田好土,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和主要行洪沟槽弃碴(土),取弃土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建筑物、管线设施拆迁和道路等工程改移。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平整恢复,经地方环保、水保、征地拆迁行*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将改移工程用地纳入工程本身向相关产权单位办理移交,相关移交手续纳入地亩竣工文件。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依据XX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铁运〔〕号)的规定编制地亩竣工文件,按县(区)为单位编制组卷,并负责向铁路接管单位移交。

第二十五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部门申报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设计、施工单位予以配合。

第六章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的取、弃土(碴)场、桥梁预制存梁场、铺轨基地等临时用地,要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力争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取、弃土(碴)场等临时用地的地点、范围、数量由县(区)国土部门、水利部门、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段落指挥部及设计单位共同确定,实施时按照审查确定后的施工图执行。

其它大、小临时设施用地,由施工单位向县(区)国土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按确定的补偿标准自行办理,按规定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费用,并报县(区)国土部门批准后使用,使用完毕应办理移交结案手续。

取、弃土(碴)场,大小临工程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平整,按要求复垦,经县(区)国土、水保部门验收并办理“临时用地验收合格手续”。

第二十七条“三电”迁改

(一)公司管辖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三电”迁改工程,通过招标选择迁改单位(由地方*府承担“三电”迁改工作及费用的除外)。

(二)“三电”迁改承包单位应与被迁改产权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加强联系,并根据公司编制的施工组织安排和相关标段工期要求,每季度编制迁改计划上报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和段落指挥部核备后,及时完成迁改工作,确保铁路施工顺利进行。

(三)设计单位、土建单位应积极配合“三电”迁改单位进行迁改项目调查,及时提供“三电”迁改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线路位置、征地范围、准确里程、标高等),确保一次迁改到位。迁改单位在现场调查完成后,应填写《“三电迁改”工程量调查汇总表》(建协表—4)报公司。迁改完成的工点,土建施工单位应予以确认。设计单位在前期调查时,应按铁路有关规定,查清需要迁改的数量,明确迁改方案,并计列费用。

(四)“三电”迁改工程施工与土建工程施工相互影响时,应相互协商处理,不得推诿并延误工期。协商不成的,报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协调和段落指挥部解决。

(五)公司依据季度迁改计划和合同办理月度预支工程款。对已完成的迁改项目,凭原产权单位验收交接手续和土建施工单位的确认手续,于季度末报对外协调办审核后报计财部办理验工计价。

(六)迁改后的“三电”线路跨越铁路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铁路验交要求,否则,由迁改单位负责返工。

第七章 征地拆迁计划及投资、拨款

第二十八条各施工单位依据全线施组安排,向标段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并抄报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和段落指挥部。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和段落指挥部根据全线的施组设计,对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审核汇总后,报沿线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核备。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按月与县(区)行*主管部门依据共同签认的建交—6、建交—7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报《统征用地完成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报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和段落指挥部。

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和段落指挥部负责核实施工单位填报的已完成征地拆迁数量,按“实施协议”确定的标准办理确认手续。施工单位填写《征地拆迁投资完成计价表》(建协表—9),对外协调办审核并全线汇总后,填报《征地拆迁投资完成汇总表》(建协表—10),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交计财部作为征地拆迁计列投资完成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新征地、铁路回收地、制梁场、铺轨基地等由地方*府包征,其余大、小型临时工程设施用地费用在施工单位包价中自行解决。

第三十二条征地拆迁费用的拨付,按公司与沿线市、州签订的“实施协议”办理。

第八章 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十三条各参建单位在办理建设协调、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法令,严格执行“协议”及省人民*府关于铁路工程建设的有关*策规定,做好征地拆迁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规范、真实地建立台帐,填报各类报表。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段落指挥部对征地拆迁数量和费用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分析,进行模拟运行,及早发现问题,制定处理方案,按概算投资将征地拆迁投资纳入受控范围。

第三十四条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发放工作,由XX省人民*府具体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仅对征地拆迁数量、类别及权属负责,对补偿标准不予解释。

第三十五条因铁路施工必须中断的灌溉水渠和乡村道路,施工单位应采取临时过渡措施,避免对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如因施工单位措施不当造成的影响,由其自己负责处理。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用地图,检查新征、既有地界桩和界限是否清晰、完整。设计数量表的数量与图纸数量是否相同(如果图纸上没有数量表,可根据里程、界桩宽度进行计算,汇总出数量)。对出入较大的,要及时通知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或段落指挥部现场核实,并做好原始资料收集(包括影像资料)。

第三十七条现场丈量土地和房屋时,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和段落指挥部参与组织并现场配合地方国土部门和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丈量、读数、记录工作,丈量工作结束后立即进行内业汇总、核对,核对的数量应在设计的允许范围内。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对实施征地拆迁中弄虚作假、数量不实的,有关责任单位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法律、行*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将征地拆迁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实行季度检查、半年考核、年度综合评价的检查考核形式,对各参建单位的征地拆迁工作进行考核。年度末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总结评比,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对严格执行公司征地拆迁管理规定,切实落实各项*策、措施,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在质量信用评价评比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加分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因征地拆迁工作被公司通报,或被外界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施工单位和相应施工标段的监理单位,公司将视严重程度,在质量信用评价评比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不同程度的扣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协表1—8

建交6—7

建交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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