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师说
中院依法改判上诉人肖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据介绍,被告人肖某原系福建某计算机网络信息公司运维部工作人员,分别于年12月2日、年1月4日和9月2日,在没有经过公司审批的情况下,利用之前管理维护公司计算机时获取的CD-KEY指令,擅自通过公司电脑进入公司游戏系统后台数据库,编辑程序指令,给自己的游戏账户充入需要付费购买的游戏币,再进入本人游戏账户领取。公司发现后,于年9月18日冻结肖某游戏账号内剩余的游戏币,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38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责令被告人肖某退赔被害单位.38元。肖某不服,上诉至中院。
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肖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原判认定上诉人肖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原判认定上诉人肖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自然人犯该罪没有罚金刑,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罚金刑,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不对上诉人肖某处以罚金。最终,中院依法改判上诉人肖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