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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程序员的你,不得不关注这两个罪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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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颜毅豪律师

前言

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使我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的改变,通过上网,我们可以购物、转账、上课、开会,足不出户就能解决很多问题。尤其是疫情期间,网络通讯更是支撑我们渡过了那段艰难的日子。可以说,我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网络通讯了。

我们坐在家里、躺在床上,通过网络就能浏览世界各地的信息。然而,在海量的信息中,有真有假,稍不注意,就可能陷入被骗的漩涡。

这几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激增,如:网络兼职、刷单、虚假投资等,作案手段可谓层出不穷。就连在网上看到的招聘信息,到现场面试之后,也有可能被骗(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就是这么没有的)。为了遏制这种势头,在打击网络犯罪的同时,法律有必要对帮助网络犯罪的行为也规定相应的罪名和刑罚。

正文

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通过,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增设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此,对于帮助网络犯罪的行为,有了专属的刑法条款予以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此处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1法理分析

《刑修(九)》增设的这两个罪名,从刑法理论上看,属于“共犯行为正犯化”之罪,即没有这两个罪名的,同样的行为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帮助犯。如: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网站的,从行为性质上看,属于诈骗罪的帮助行为,若刑法不将此规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则可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同样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等帮助行为的,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可认定为诈骗罪的帮助犯。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设立用于传授制造*品、非法生产制*物品的方法,贩卖*品、非法买卖*品,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触犯其他较重罪名的,按照想象竞合处理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02条文注释

1.对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理解适用

(1)何为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认定为“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2)什么样的行为成立“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该处所称的“发布信息”,为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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